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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潍坊中支欺骗投保人 720万元赔款被员工挪用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9号)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石鹏时任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员工刘某翔通过伪造、变造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判决书,篡改收取赔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先后将44笔赔案赔款转至其父亲(刘某勤)、母亲(王某珍)、妻子(韩某)及李某经案件实际受益人(牛某彬)账户,挪用赔款金额共计720.07万元。

  潍坊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对石鹏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石鹏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78419861101XXXX

  职务:时任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员工刘某翔通过伪造、变造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判决书,篡改收取赔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先后将44笔赔案赔款转至其父亲(刘某勤)、母亲(王某珍)、妻子(韩某)及李某经案件实际受益人(牛某彬)账户,挪用赔款金额共计720.07万元。

  以上事实,有石鹏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客服运营系列管理人员任职的决定》、《关于对潍坊中心支公司刘某翔涉刑案件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的决定》、44笔赔案理赔系统截图、相关赔案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银行流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石鹏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

  主要负责人:王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员工刘某翔通过伪造、变造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判决书,篡改收取赔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先后将44笔赔案赔款转至其父亲(刘某勤)、母亲(王某珍)、妻子(韩某)及李某经案件实际受益人(牛某彬)账户,挪用赔款金额共计720.07万元。

  以上事实,有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44笔赔案理赔系统截图、相关赔案的银行转账电子回单、银行账户流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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