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系列】私家车跑营运,发生事故怎么办?
近几年很多家用车的车主认为,自己购买一辆私家车或者使用性质是非营运的车辆,用于跑网约车或货拉拉送快递,运营成本较低,同时可以获取一份可观的收入,一举两得,然而,如果此时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
1、典型案例
拉货拉和网约车等营运近期十分盛行,范先生发现送快递和跑货拉拉较为轻松且收入不菲,便购置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以家庭自用车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先生签约几个物流站点,负责周边区域快递配送,平时还接一些拉货拉订单,每单收取相应酬劳费用,某日,因去送快递,不慎碰撞一辆停放车辆,对方大灯前杠损失预估5万元,范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但经保险公司查勘后,发现崔先生车辆按照家庭自用购买保险,实际被用做营运,明显改变使用性质,对商业险做出拒赔处理。
2、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属于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范先生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的用途从家庭自用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多次从事营运活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约拒绝赔付商业险。
3、风险提示
温馨提示广大车险消费者:
一是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是一种对价关系,如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让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现实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
二是了解相应法律责任。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此项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平衡合同当事方的对价关系,既是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是赋予保险公司自我救济的权利。
三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人还应按照营运补足交强险保险费差额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