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知识

从几则案例看校方责任险中的“特异体质”

  校方责任险通常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和保单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学生中,有一类人群比较特别,就是特异体质学生,所谓特异体质通常是和正常人群有不同之处的地方,属于很特殊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
  1、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的学生。主要表现为由于个体生化机制异常所出现的不良反应,如:容易对药物、食物、花粉等过敏,也称过敏体质;另一部分是免疫系统形成的差异,称为变态反应。
  2、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主要指患有非危及生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癫痫、肺结核、哮喘、肺炎、精神病、高血压、胃溃疡、伤残以及其它严重疾病。
  3、心理状态异常的学生。由于大脑生理功能障碍导致身体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对客观现实歪曲的反映,分为正常的异常心理状态和病理性异常心理状态。
  下面就摘取几则案例谈谈校方责任中的特异体质。
  特异体质的相关责任规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所列第九条第七款“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案例一
  【情况介绍】
  20XX年11月12日,在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跑步,要求绕操场跑四圈。学生彭某在跑第二圈的时候感到呼吸困难,蹲在地上,体育老师让彭某跟上队伍,旁边的一名同学告诉老师彭某不舒服,体育老师认为是彭某找借口不想跑步,坚持让彭某继续跑,彭某只得又跟上队伍,跑到第三圈时彭某突然晕倒在地。体育老师急忙拨打120,叫来救护车把彭某送校方责任保障往医院。到医院后,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得知,彭某有先天性心脏病,彭某家长向其班主任告知过病情,请学校给予照顾。但班主任没有将彭某的病情告知学生处备案,体育老师也不知道。彭某家长情绪十分激动,几次到学校吵闹,并在学校内散撒纸钱,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学生因彭某家长的过激行为感到恐慌。彭某家长提出索赔10万元。
  【理赔结果】
  学校将事故情况上报给教育行政部门。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赔付彭某家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共计10万元。
  【案例评析】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九条(七)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彭某的班主任没有向学生处和其他任课老师告知彭某的病情,是严重的失职。体育老师在发现彭某掉队后,没有仔细了解原因,坚持让彭某跑步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彭某猝死的直接原因是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情况介绍】
  杜某智商稍低,20XX年9月5日经杜某之父亲申请,某学校接受杜某为随伴就读学生。20XX年4月1日下午杜某所在班到操场上体育课,杜某没和老师请假独自留在教学楼三楼教室。杜某在教室将一本书放在窗台上看时,无意中书滑落到楼下。杜某踩着椅子和桌子站到窗台上,手扶着窗框向楼下看,找书时,坠落到两楼之间的连廊上。学校老师发现后,将杜某送到学校医务室,并通知杜某父母来到学校。杜某在某医院住院16天,出院诊断为左胫腓骨折,支付医疗费为5367.52元。杜某出院后购买医疗器具:轮椅460元、左腿后托560元。杜某因左胫腓骨骨折需要护理90天,每天护理费60元;就医交通费1500元;按杜某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花费320元、营养费320;补课费900元、衣服损失费150元、伤残赔偿金43978元(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2000元。学校认为此次事故学校无过错,不应负责赔偿责任。杜某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学校需承担全部责任,应赔付包括医疗费、医疗器具、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补课费、衣服损失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2455.52元,另外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故保险公司在剔除衣服损失费、补课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后赔偿学校60085.52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此次事故中的杜某年仅9岁,且智商较低,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应当承担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学校明知杜某没上体育课,并且听之任之没采取任何措施,使杜某失去了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因此学校就此此事故应付全责。

  案例三
  【情况介绍】
  李某是某盲人学校的学生,20XX年12月13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合唱比赛,参赛的学生要分三排站在主席台上,学生李某人场时被接麦克风的电线绊倒,导致门牙折断。老师立即将李某送往就近医院。李某已经17岁,折断牙齿为恒牙,不能再生长,需要镶假牙,李某家长就医疗费用和镶牙费用提出索赔,共计3000元。
  【理赔结果】
  经过学校和李某家长共同协调沟通,最终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赔付医疗费用和镶牙费用共计2500元,理赔结果得到了李某家长的认可。依据《校方责任保险》第二条规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本案中盲校对于盲人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在组织教学活动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所以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评析】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盲人学校的学生属于特殊群体,学校应该在安全管理和防范上特别重视,因盲校学生视力上欠缺,老师在组织活动时要尽量为学生扫清道路障碍,由于老师的疏忽,麦克风的电线横在台上,学生看不见很容易被绊倒,老师没有合理预见和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故学校应负全责。
  针对盲人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更应该制定符合学生身体状况的安全制度,除了必要的安全教育课程的设置,对这一特殊群体,更多的是安排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周到的保护,同时定期对学校的一系列教学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以便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因素。尤其是在每次集体活动中,一定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安全程度以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集体风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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